协会章程
- 分类:关于协会
- 发布时间:2017-06-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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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新甫京娱乐娱城平台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澳门新甫京娱乐娱城平台”(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ongqing Cleaning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CS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从事清洁服务行业及家政服务、环境卫生领域相关的企业,包括清洗保洁设备、材料用品生产厂家及经营经销商等,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职业标准,规范行业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加强行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行业人员专业技术技能。组织开展行业技术研究,积极推广新产品新技术。切实维护行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名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重庆市商务委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制定和完善行业发展规划及行业企业等级标准、服务质量标准、人员技能等级标准,进一步规范全市清洗保洁行业市场经营管理秩序;
(二)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着力提高清洗保洁人员服务技能水平;收集行业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发布市场信息;
(三)维护全市清洗保洁行业会员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行检、行评,做好本行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五)加强技术研究,做好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工作;
(六)积极主动承办政府及职能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作用;
(七)经相关部门批准举办本行业展览(销)会、报告会、招商会等,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和名牌产品;组织召开全市清洗保洁专业学术交流,开展国际国内清洗保洁专业高新技术交流活动;;
(八)注重对本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中国清洗保洁行业协会及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建立网站,进行行业统计调查,及时收集和发布行业信息;
(十) 创建《会刊》,介绍清洁设备使用与维护,探究清洁实践中的技术难点和解决方案,对会员和先进人物、事迹进行宣传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行使本会会员或相应职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清洗保洁业务;
(五)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六)按规定自觉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涉及理事、监事选举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原则上应差额。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应为基数,总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制定换届选举方案;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涉及负责人选举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原则上应差额。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秘书长为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一致,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提出提案;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十六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捐赠;
(三)接受政府(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依照《社会组织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与本会建立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和履行用工合同,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先报登记机关征求意见,然后再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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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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